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
2023-08-20 08:01:58 欢乐点

消费者扫码点单后,小程序以优化服务体验、提供会员折扣等名义,反复出现弹窗申请,诱导消费者授权精准位置或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堂食点餐,或则诱导消费者关注企业公众号。消费者可以依照自身选择服务的须要慎重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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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推营销广告不接受

消费者扫码点单后,小程序以提供便利、推送促销信息等名义,诱导消费者同意接受定向推送的广告营销信息。消费者可以拒绝或则依照自身须要选择同意,事先了解这种营销广告信息退订形式。

下一阶段,北京市网信办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继续深挖违规线索堂食点餐,强化监督指导,促使餐饮经营者规范提供网路点餐服务,着力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同时按照“亮剑浦江”专项行动布署安排,承办单位还将围绕停车扫码、少儿学习培训、网络理财小贷、房产中介、租借充电器、商超购物、汽车4S店等消费场景,针对个人信息“过度采、强制要、诱导取、违规用”等问题举办综合治理和专项执法。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通过以下渠道据实提供线索。

广州市互联网违规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邮箱:

电话:、12315

【附件】

广州市网路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加强本市餐饮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提高餐饮经营者合规经营水平,在北京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的支持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天津市餐饮烹调行业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App违规违法搜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式》等法律法规,按照本市餐饮行业发展现况,结合社会监督调查结果,制订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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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餐饮经营者,作为餐饮经营者举办网路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餐饮经营者,是指从事饮食的加工、烹饪及消费服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餐厅、饭店、酒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

本指引所称的网路点餐,是指餐饮经营者通过二维码扫码跳转小程序或直接以小程序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在线自助点单服务。

本指引所称的小程序,是指餐饮经营者供消费者直接获取饭店信息、菜单、在线点餐、结账等功能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公众号、h5页面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经营者举办网路点餐服务经营活动,应该自觉遵循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搜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守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餐饮经营者应该在消费者首次使用网路点餐服务时,以弹窗或其他明显形式向消费者提示隐私新政。弹窗信息描述清楚,文字大小合适,条款内容简练明了,应该清晰、准确地明示搜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以便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并征得消费者明晰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新政或是仅提供同意选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该严格依照其声明规则搜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搜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搜集个人信息权限不得超出消费者授权范围。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搜集的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并依照线下堂食、到店自取、外卖配送等消费场景分辨索要相适应的权限和信息,不得在消费者登陆、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诱导索要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生日、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帐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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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小程序使用微信一键登陆获取微信爱称、微信头像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或须要获取精准位置以提供附近分店服务的,应该征得消费者明晰同意,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停止提供服务或限制使用功能,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其他服务形式。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关注经营者微信公众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同意餐饮经营者搜集其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网路点餐服务期间,小程序不得频繁弹窗申请消费者同意,干扰消费者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则恳求,或则消费者明晰表示拒绝的,餐饮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或推送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商业营销信息应该提供退订或拒绝选项。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该保障消费者可以依据意愿注销帐号、删除个人信息,不得设置毋须要、不合理条件。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提供线下网路点餐服务的,应该同时备纸质菜单,纸质菜单供应的服务产品须与线上产品保持一致性。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该构建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机制,建立个人信息搜集、使用、储存、加工、传输、删除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提高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性。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承当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保证其小程序或委托第三方在设计、开发、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安全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举措和其他必要举措,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存储安全,规避信息泄漏、数据被泄露、滥用、丢失等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该定期组织举办分店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培训,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北京市餐饮烹调行业商会将不定期对餐饮行业网路点餐服务合规情况举办暗访抽检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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