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43岁外卖员送猝死家属称已配送33单
2022-10-24 21:00:23 欢乐点

家属曾试图联系饿了么平台,对方则告诉他们,只能给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其他的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为主,“保险那边我们也申请了,猝死只获赔3万元。”

来源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作者|罗梦婕

视频:饿了么43岁外卖员送餐时猝死 唯一保障是自费购买的1.06元意外险,时长约1分19秒

半个月前,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伟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通过资料梳理,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有关骑手的相关纠纷事件中,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赔付主体也并不明晰。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若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先判断骑手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再以此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骑手送餐途中死亡死前已配送33单外卖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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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外卖骑手韩某伟如往常一般骑着标有“饿了么”商标尾箱的电动车上,打开手机“蜂鸟众包”APP开始接单配送。在此之前,他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当日9时13分,韩某伟接到第一个配送订单,不久便迎来午餐时的配送高峰期。据其家属提供的平台配送记录显示,12月21日当天,韩某伟累计接到33单,仅11时至12时内就有12个订单。“他是下午2时到3时之间吃饭休息。”韩某伟的弟弟韩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韩某伟当日在吃完午饭后(即21日下午2时57分)就开始接单配送,却在下午5点多送餐途中出了意外。

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韩某伟死亡的调查结论

据韩某某介绍,韩某伟在当日17时23分接到配送订单,于17时40分赶到北京香江北路28号某餐饮店取餐,随后在送餐途中倒地死亡。另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关于韩某伟死亡的调查结论显示,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发现韩某伟死亡,并得出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系猝死的结论。

“他的身体一直很好,平时也没有吃药。”韩某伟的妻子王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与韩某伟系山西洪洞人,2020年2月来到北京谋生。因家中有务农的双亲和2个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养活,他们不得不选择耗体力的高工资职业,“我们没做过全面的体检,但去年3月选择做外卖员时,他有专门去办理过健康证,都是符合标准的。”

韩某伟的健康证,受访者供图

在韩某伟的健康证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证的核发机构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期限为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从业类别则为食品卫生。另据王某回忆,当时办理健康证时,韩某伟做过胸透、内科查体、便检、采血等多个项目,均无任何问题。

“他在工作时间干活的时候发生的意外,应该是工伤。”韩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曾试图联系饿了么平台,希望得到平台方的理赔,但对方则告诉他们,韩某伟与平台并非雇佣关系,只能给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其他的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为主饿了么众包兼职,“保险那边我们也申请了,猝死只获赔3万元。”

因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骑手维权多是败诉

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以韩某伟家属身份联系上饿了么平台一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韩某伟与平台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只愿给予家属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注册使用‘蜂鸟众包’APP,在注册时,平台都有相关的提示,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选择不再注册,如果一旦接受,则表示认可平台的相关约定。”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骑手在选择从事这一职业时,应对自身的情况做一个风险评估,反之则视为接受这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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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鸟众包用户协议》

据了解,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隶属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其所运营的业务板块,“蜂鸟配送”则是该公司旗下的送餐平台。通过下载注册“蜂鸟众包”APP,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注册成为该平台骑手前,用户须阅读3个相关的协议和承诺书。其中,在《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书里,有一项特别提示,明确表示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用户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韩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就上述协议约定,他们专门咨询过律师,并被告知此类案件以前也有多起,骑手方多为败诉。“我们夫妻俩学历不高,在法律条款方面意识不足,以为注册了平台,穿了工服就是平台一员。”王某说,目前她也不知该如何维权饿了么众包兼职,只希望可以获得多一些的赔偿,维持家中生计。

通过查询相关报道,红星新闻记者发现,类似韩某伟这样的骑手送餐途中猝死的事件还有多起,且多数因与平台无劳动关系而未获得赔偿。如,2019年1月,西安曾发生一起美团骑手送餐途中猝死事件。法院裁定,送餐平台只是信息发布服务平台,而与骑手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的第三方科技公司也只是作为众包平台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权人,为已在众包平台上注册的商家、消费者、众包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和交易行为,并非劳务用工的主体,亦非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在平台上注册并进行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才是实际的劳务用工方及劳务报酬支付方。

因此,法院认定骑手与上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骑手父母要求美团众包平台以及第三方科技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配送中发生意外事故谁来负责?律师:应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针对此类事件,应先判断骑手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赵建立律师说,目前的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即隶属于配送平台的全职骑手和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的兼职骑手,“如果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供餐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外卖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但在目前的外卖行业中,骑手多为自行注册的兼职类骑手,“这种情况多为外卖平台提供居间服务,骑手接单后履行与商户达成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基于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完成工作任务。”赵建立律师表示,该模式类似于目前盛行的网约车、网约厨师等自主接单模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会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韩某伟一事,赵建立律师认为,韩某伟与平台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平台方表面上是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给用餐者、供餐者和骑手,但实质上是利用平台优势,把自己定位为信息撮合方,规避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主体的用工义务。”

赵建立律师说,韩某伟与平台具有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两者是劳动关系认定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首先,韩某伟的人身从属于平台,按照平台的指令、管理来提供服务,即根据‘饿了么’的相关规定给用餐者提供服务。其次,韩某伟在经济方面也是从属于平台的,他的收入多少并非从用餐者中直接获得,也并非其与用餐者商定,而是根据平台规定进行分配。”

“虽然韩某伟与平台并非完全对应《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形式,但并不能以此否定他和平台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赵建立律师表示,在目前情况下,需有关部门在司法上明确骑手类网约工与用工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定位,将骑手的保障问题纳入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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