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仍是“香饽饽”
记者走访了几家超市,扫描了佬肥猫、新白鹿、避风塘、百春原、汤盖罐、小满手工粉等近20家餐馆的点餐码,观察商户搜集个人信息情况。总体来看,走访的所有饭店在扫码点餐时都无需关注公众号,使用小程序即可实现点餐功能,其中有不少使用的是来自同一第三方开发的点餐系统。据悉,大部份酒楼也提供了除扫码点餐外的纸质菜单。不过,记者留心到,即使不强制消费者关注公号,但用各类环节骗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北外滩来福士的“米桃江南苏锡菜”餐厅,记者用手机“扫一扫”桌上的点餐码,立即跳出了“储值1000送100”的提示。记者并不想冲值,可若果不翻过这个广告,就无法点餐,且页面上只有一个“点我授权”的选项。不得已,记者只能点了“点我授权”,结果就被要求提供微信爱称、头像。还好,这个环节有“拒绝”选项,记者选择“拒绝”后,发觉也能步入点菜页面,并完成点餐。但奇怪的是,在结帐页面,该小程序又申请获取点餐人的手机号码,假如取消,就不能付钱。也就是说,从点餐到结帐,这个小程序总共三次索要记者的个人信息,且最后仍成功获取了记者的手机号码。
付账时被索要手机号。
微信爱称、头像、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在商户眼里始终是“香饽饽”。百春原(世纪百联店)、汤小碗(世纪百联店)、南翔汤包包子(世纪百联店)在扫码点餐前仍然要求消费者授权提供微信爱称、头像等,而佬肥猫则要求获取位置信息。据悉,记者企图注销曾在一餐饮店授权给“一店一购”小程序的个人信息,也迟迟未找到注销入口。
几家商户申请获取用户爱称、头像。
更值得注意的是,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问题除了局限在餐饮领域。在12345居民服务热线,不少居民反映,出具电子收据、选择配送服务等其他事务上,“索要个人信息”已然成了店家统一的操作。2月初,杜先生抵达金桥路600号泡温泉,进门取号时被要求关注公众号并提供手机号码。“这不是强制搜集用户信息吗?为何不能提供非扫码的形式呢?”
屡禁不止的背后:“为了后续营销”
饭店等服务企业能不能提供不索求个人信息的小程序、APP呢?答案是肯定的。
记者了解到,这类服务企业使用的点餐付钱信息服务大多来自第三方软件服务商,相关服务协会提供对应的模块,包括推送广告、是否索要个人信息、索取什么个人信息等。“这些模块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按照顾客需求可以增删。只要顾客表示不须要这种服务,完全可以满足她们的需求。”某点餐服务软件商的工程师说。
但他承认,大部份服务企业就会或多或少地搜集用户数据,“都是为了后续营销”。他举例说,假如要求用户关注公众号,这么意味着餐饮企业才能提供丰富的推送内容二维码点餐系统,包括产品信息、优惠信息等;假如获得了用户的手机号码,这么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广告,“现在都讲求精准营销、私域流量,通过一次消费来积累自己的顾客群体,早已成为惯例。”
常见的扫码点餐系统大多基于开源代码,开发难度并不高,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信息泄漏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会被储存在系统后台,并接入商户自己的系统。可因为市场上第三方软件服务商数目诸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不能保证相关数据是否被妥善保管或是否会被“二次售卖”。
技术人员表示,通过技术手段来改变过度索要消费者信息的现象并不难,关键是要明晰商户能够索取用户信息,以及一旦违规索要用户信息、泄露用户信息后,需承当如何的法律责任,“只有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能够从源头上避免过度索要个人信息。”
“过度搜集”涉嫌违规
对于零售企业通过二维码点餐、结算时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北京市消保委和相关法律人士均表示反对。
广州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强调,扫码点餐能提升饭店的服务效率,但“只要能晓得是哪张椅子点菜、在点哪些菜就可以了。至于坐在这张椅子前的是张三还是李四,以及她们的手机号码、微信用户名等信息,饭店虽然没有必要了解,饭店应当不搜集或则尽可能少搜集消费者的信息。”
广州市消保委公益律师、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陆珊菁强调,店家为扫码点餐设置“同意获取个人信息”“同意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同意第三方获取信息”等条件,是一种“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布告等方法二维码点餐系统,做出排除或则限制消费者权力、减轻或则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借助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若店家强制要求消费者扫码点餐,消费者有权拒绝,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店家要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倘若消费者发觉个人隐私信息遭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上海观韬中茂(北京)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觉得,餐饮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向店家订购餐饮服务的行为,这一关系的构建,并不以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为必要前提。因而,饭店要求消费者通过APP或则微信小程序的形式进行下单或则埋单,因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搜集,这一做法显著超出了必要限度,除顾客的自愿行为之外,一般来说,这种行为应归类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严禁的“过度搜集”行为。
与此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店家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还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则,包括将搜集行为的目的、信息处理的规则以及信息处理的方法等向消费者进行明晰的告知;消费者若不同意搜集行为的,店家还应该配合进行撤回搜集行为,早已搜集并使用的,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消除,等等。不过目前来看,大部份店家并没有提供或告知这类服务。
至于店家搜集个人信息用于“智能推送”的“自动化决策”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做出了规定,赋于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或拒绝被“智能推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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