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南通市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2022-08-13 10:02:27 欢乐点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扶植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变革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变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筹建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变革委广东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文件精神,筹建武汉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筹建并按市场化形式运作的新政性基金新兴行业创业项目2022,致力通过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步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投向本市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培植和壮大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不与市场争利,但探求构建良性循环运作机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万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利润及其他增值利润,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市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献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并与市级基金合作,与县城内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宁波市生产力推动中心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当相应义务与责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五条筹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书记,分管秘书长,以及省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评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措、投资计划。

管委会办公室在市发改委,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监督检测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管委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合资合作方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形成。招标过程中应该筹建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该为双数。评审意见上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按揭、担保、赞助、捐赠等开支,未投资金应储存建行或订购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期货、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新政限制类行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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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引导基金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参照市级基金的规定采用阶段注资、跟进投资、投资保障等引导方法。

(一)阶段注资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时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筹建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取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具有投资潜力,但暂时不符合投资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企业在投资前提供创业补习,并由引导基金给以资金捐助。

第九条阶段注资是引导基金使用的主要方法。用于阶段注资资金的比列不得多于全部资金的60%。

第十条引导基金阶段注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南京城区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亿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方式出资;

(三)有起码3名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阶段注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该符合下述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该是在南京市范围内注册筹建的创业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高于7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出售部份及其配售部份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不得高于全部投资额的50%;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制、生产和服务,创立年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该具备下述条件:1.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量的比列在10%以上;2.净资产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

(六)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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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注资创业投资企业应该在《投资合作合同》和《企业章程》中明晰下述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二)入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入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比列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阶段注资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入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选购引导基金在入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出售价钱按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月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出售价钱依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估值确定。入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订购引导基金在入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出售价钱的原则,以公开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鼓励首投(即引导基金注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先于其他社会投资企业,第一次投向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和项目)。当引导基金注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不高于全部投资额的50%时,如其中首投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巨亏,引导基金可依照事先约定,排在其他股东偿还次序最后偿付。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外,引导基金以入股方法发起筹建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合同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偿还权。

第十六条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列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南京市境内。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合同要求申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产生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该由受托管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署《股权托管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新兴行业创业项目2022,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在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与投资前捐助。

第二十一条申请投资保障的项目应符合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资前捐助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该与拟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明晰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捐助后,由创业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补习的主要内容。补习期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习期内被投资企业应达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双方毁约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补习期结束未施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应分别递交专项报告,说明缘由。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引导基金收回投资前捐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采取投资保障方法对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补贴,需经管委会批准,捐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其资金来源为引导基金投资利润。投资前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研制的费用总额。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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